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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8-03-22 09:05 来源:网站原创 发布机构:环保局 点击次数: 次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750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邓勇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9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碑坝镇拦马山建设沙石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沉淀池不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17年93日南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4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2017年9月12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申请减免环保处罚的请示经局案审委会研究,该公司积极整改,同意减轻处罚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号: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南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201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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