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布时间:2018-03-21 15:57 来源:网站原创 发布机构:环保局 点击次数: 次 |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7〕49号
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6679878430 法定代表人:徐忠海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小南海镇沙子河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南郑县小南海镇沙子河村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4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2017年9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申请》,经局案审委会研究,该公司陈述理由部分采纳,决定按1%(百分之一)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我局拟责令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拒不执行的,将拟对你公司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罚款人民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号: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南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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