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紫金皇朝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18-03-09 07:38 来源:网站原创 发布机构:环保局 点击次数: 次 |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7〕36号
南郑县紫金皇朝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056925491Y 法定代表人:权晓斌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镇店子新村汉城商业街AC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南郑县大河坎镇店子新村汉城商业街AC栋(大门口西侧)经营的KTV项目,隔声措施不完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5.1分贝。 以上事实有2017年5月3日南郑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南郑环委字<委>(2016)第053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2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17年6月1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局务会研究,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符合减免处罚要件,我局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千仟元整(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号: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南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4日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