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高台镇顺兴免烧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18-03-05 15:35 来源:网站原创 发布机构:环保局 点击次数: 次 |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6〕9号
南郑县高台镇顺兴免烧砖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321625005644 法定代表人:李存明 地址:南郑县高台镇红旗村 电话: 13571644394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2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在南郑县高台镇红旗村建设的免烧灰沙砖生产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本机关于2016年1月8日向你厂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限改字〔2016〕3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并限于2016年2月29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15年3月1日,本机关再次检查时,你厂仍未整改。 以上事实有南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6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6〕 1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听证权。逾期你厂未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号: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南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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