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宏坤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18-02-24 13:33 来源:网站原创 发布机构:环保局 点击次数: 次 |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7〕31 号
汉中宏坤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6YN24H4L 地 址:南郑县圣水镇 法定代表人:余发庆 我局于2017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旧塑料加工再生生产线项目,生产废水沉淀池已满,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沉淀池收集处理,经未做防渗的沟排入厂区沉淀池北侧无防渗措施的坑内;厂区南侧有一无防渗措施土坑内堆放有焚烧垃圾残渣。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南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 [2017]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 [2017]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经会议研究,决定酌情减轻对你公司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南郑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号:10305019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郑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2017 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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