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18-02-13 09:13 来源:网站原创 发布机构:环保局 点击次数: 次 |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6〕45号
被处罚单位: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河滨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74425576XW 法人代表:李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2月8日22:39分,接群众举报南郑县城东大街幸福嘉苑二期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8日23:21分,我局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承建的幸福嘉苑二期项目工地未依照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噪声扰民引发群众投诉。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南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摄像照片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6〕4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6年12月26日,你公司呈送《情况说明》我局已收悉,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酌情对你公司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财政部门的“缴款书”(到南郑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至指定单位和款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号: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南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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