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站内搜索: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和停车费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8 来源:物价局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南价发〔2018〕1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
清障施救费和停车费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交警大队、区内相关汽车修理企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和汉中市物价局、汉中市交通运输局、汉中市公安局《关于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汉市价发[2018]30号),现将我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和停车费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下,请遵照执行。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收费对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令,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配合清理现场。事故车辆无法安全行驶的,由当事人或者交通警察联系清障车辆拖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清障车收费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当事人有权拒交。”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停车费收费对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和停车费收费标准
        根据汉中市物价局、汉中市交通运输局、汉中市公安局《关于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汉市价发[2018]3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南郑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和停车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南郑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收费标准(见附表1);
        (二)南郑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停车费收费标准(见附表2)。
        区内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服务及停车服务的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汉中市南郑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和《汉中市南郑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停车费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一览表》,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更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项目的价格违法行为,区物价检查所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收费标准一览表.xls 
       

南郑区物价局   南郑区交通运输局   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区分局

2018年6月25日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