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01-09 来源:市政府网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
1、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乡低保(下同),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保障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其中城市低保于1997年在全国全面建立,我市亦同时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农村低保于2007年在全国全面建立,我市作为首批试点市于2005年已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2、低保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低保工作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办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3、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谁? 低保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申请受理、调查、评议、低保审核和公示的责任主体。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 4、低保标准如何确定? 低保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亦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低保标准过高会让一些保障对象产生依赖思想,影响其他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标准过低则会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实际效果。 5、我市的低保标准如何制定? 我市统一执行陕西省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并充分考虑物价等因素制定,并报省政府审定出台。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435元/月/人,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435元(含)的,即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标准为2500元/年/人,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含)的,即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6、低保申请人应如何提交申请? 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并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7、什么是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因患病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给予一定救助的制度。 8、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救急救难,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五)相互衔接,共同推进。 9、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汉中市辖区非农业户口的以下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其它城市特殊困难群众。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汉中市辖区农业户口的以下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10、医疗救助的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可在资助城市特困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的方式,其救助标准一般在资金总量中分别按30%和70%的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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