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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金的转移和注销
发布时间:2018-05-03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保),缴费年限、待遇怎么计算?

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第五条。

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跨地区转移保险关系吗?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三条。

在什么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需要到哪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要哪些资料办理?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文件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号)第三十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第十八条。

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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