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3-21 来源:市政府网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汉中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将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一、 关于产假期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第619号令)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八条“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产假期限为生育津贴计算期限。 二、关于计算标准和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八条“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也就是用人单位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对生育津贴明确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改为生育津贴,……”。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计发生育津贴时,要以政策规定的产假期限和标准进行计发。凡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职工合法生育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计发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给生育的女职工。 三、相关手续 进行了孕前检查的,必须提供所在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 自2016年5月26日起执行。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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