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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发布时间:2018-03-21 来源:市政府网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社发局、财政局,市级统筹行业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划分工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市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是0.2%、0.4%、0.7%、0.9%、1.1%、1.3%、1.6%、1.9%。
二、执行费率浮动政策,合理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费率浮动办法、实施步骤、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等仍按照《汉中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汉人社发〔2012〕199号)执行。
三、我市这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从执行汉人社发〔2015〕89号文件期满后执行,即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区在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工伤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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