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站内搜索:
我省城乡医保报销药品新目录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8-03-01 来源:三秦都市报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本报讯(记者 王国星)近日,记者从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我省对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进行整理和规范,公布了《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简称《药品目录(2018年版)》〕。该药品目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我省将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全省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药品目录(2018年版)》内的医保报销药品分为甲、乙两类,其中甲类药品按照协议医疗机构执行的零差率销售价格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药品按照协议医疗机构执行的零差率销售价格的90%纳入报销范围,乙类药品中的国家谈判药品按谈判价格的7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药品目录(2018年版)》规定,临床使用的各种毒、麻、精、放类药品已在该目录里的,按照上述管理办法执行;不在该目录里的,各市及各协议医疗机构在符合临床使用规范、保障安全有效的基础上,向省级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报备,经相关程序确认后,试行纳入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报销。

        据了解,我省各地将结合《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省卫计委将建立报销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和谈判准入机制,按相关规则进行谈判,对谈判后认定为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