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办政策 |
发布时间:2018-03-22 来源:市政府网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规定“城乡一体、重点安置、免费培训、扶持就业”的安置原则。 1、改革后哪些退役士兵还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待遇。同时,在考学、考公务员、就业应聘、参加社会保险和个体经营时的贷款、纳税等方面,对退役士兵实行优待优惠。 3、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由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于2012年11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陕民发[2012]37号),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本省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城乡统一的补助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义务兵补助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士兵退役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部队发放的年基本退役金]×2年义务期。按照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计算,2011年冬季退役服役2年的自主就业义务兵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应为10800元/人。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根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5%给予增发。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性教育或技能培训,时限为三个月到两年不等。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时,享受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实行补助等优惠政策。 5、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士兵,在退役后还可以入学或者复学吗?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6、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有什么样的优待照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所在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应征入伍学生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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