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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阶段性降费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8-03-26 来源:汉中日报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1.本次水利建设基金阶段性降费政策的适用依据、适用时间、范围和标准,分别是什么?
    答:2017年11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原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减按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0.4‰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享受此次降费政策。
    2.已经按原费率多缴的费款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以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抵顶或退费。
    3.抵顶和退费分别适用哪些情况,如何操作?
    答:抵顶适用于继续取得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缴费人提出抵顶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申报缴纳时予以抵顶。
    退费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之后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费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且尚未全部抵顶的部分,由缴费人提出退费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按照退费流程予以退费。退费办理完成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
    4.哪些情况不享受水利建设基金阶段性降费政策?
    答:以下情况不享受:(1)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经完成税务登记注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已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不予抵顶或退费;(2)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机关(含国税代征)门临代开税务发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不予抵顶或退费;(3)申请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清欠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之前的水利建设基金不享受降费政策。
    5.抵顶、退费办理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基本流程为:各县区地税局基金部门集中筛查确认抵顶、退费数额→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公示→基金股结合缴费人反馈意见复核确定→缴费人申请→办税厅和基层分局(所)受理抵退费业务。
    6.本次降费如何落实缴费服务“最多跑一次”要求?
    答:凡企业符合抵顶条件的,提出一次申请,就可全额办理抵顶,如果当月抵顶不完的,递延至下月抵顶,直至抵顶完为止,不需再次申请。
(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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