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60天内,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天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60天内,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天内 |
实施机关 |
南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916-5512932 |
责任单位 |
社会保险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5512402 |
办事对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9月):8:00-12:00;15:00-18:00;其余:8:00-12:00;14:00-18:00
办理地点:南郑区汉山街道办北一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一楼服务大厅工伤窗口 |
申报条件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
办理材料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其他有效的合法的法律文书等。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实施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含补正材料)齐全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进行调查核实、给单位发举证通知书;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书,法定公告领取。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领取决定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
办理程序 |
受理-承办-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