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省市要求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防汛应急预案》《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汉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汉中市南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水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内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淹没房屋、冲毁交通、通信、电力设施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防治洪水向控制洪水转变,不断提高防汛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5 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 坚持防汛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镇(办)和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应急指挥机构。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指办公室为常设性科级事业单位,设在区水利局。
2.1.1 区防指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人武部部长、区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区委办、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发改局、经贸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文广局、卫计局、安监局、气象局、电力局、供销社、中国电信南郑公司、中国移动南郑公司、中国联通南郑公司、三华石水文站、江西营水文站等单位为区防指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区防指成员。
2.1.2 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区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区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防汛重大事件协调。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南郑部队以及其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执行分洪爆破等重要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并参加防洪救灾。
区发改局:指导防汛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经贸局:负责协调全区企业防汛工作,负责本系统内厂、矿的防洪安全。
区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镇(办)和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协助进行防汛警戒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区洪水灾害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洪水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按区防指意见分配、下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区国土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及灾情上报、险情应急调查工作;督促镇(办)和相关部门做好各自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汉山城区及大河坎城区防洪规划编制,协助指导全区各镇(办)防洪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以及城区排涝工作;指导把关汉山城区、大河坎城区的防洪预案编制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所辖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组织运力,做好防汛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区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灾情信息,并向区防指报告。指导农业防汛,负责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负责种子(种畜禽)、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区水利局:归口管理全区防汛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管理以及水质的监测和预测;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库、江河的防洪预案编制和执行工作。
区文广局:负责防汛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
区卫计局:负责洪水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水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安监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包括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防汛工作,参与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区电力局:负责辖区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区供销社: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区电信局:负责辖区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水情信息和防汛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应及时派出应急通讯设施,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
三华石水文站:负责冷水河的流量监测,及时向区防指上报雨水情实时情况。
江西营水文站:负责喜神河的流量监测、及时向区防指上报雨水情实时情况。
2.1.4 区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区的防汛工作。组织宣传防汛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全区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区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山洪灾害防治方案;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下达到区的特大防汛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和检查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镇(办)、水利局所属的江河管理机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指挥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防汛应急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渠道等水利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渠道等水利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渠道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区防指。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每日8:30前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渠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到区防指。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渠道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区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防指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半小时内报到区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电力、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镇(办)和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区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镇(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洪水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渠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涉河、湖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镇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三华石、江西营水文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区防指和镇(办)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应由国土部门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办)、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大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大风影响范围的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区气象台应尽早给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大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大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大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大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指挥系统为防汛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区防指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区防指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镇(办)、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4 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
4.1 洪水预警级别
洪水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蓝色预警)
(1)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当汉江(汉中站)洪峰流量达到5000m3/s时(警戒流量);
(3)当濂水河(新集桥)洪峰流量达到500m3/s时(警戒流量);
(4)当冷水河(卢家沟桥)洪峰流量达到500m3/s时(警戒流量);
(5)部分洼地、险工地段进水形成内涝,可能出现险情;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1)6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当汉江(汉中站)洪峰流量达到6500m3/s时(保证流量);
(3)当濂水河(新集桥)洪峰流量达到700m3/s时(保证流量);
(4)当冷水河(卢家沟桥)洪峰流量达到800m3/s时(保证流量);
(5)防洪堤全线临水,支流倒灌,部分支堤出现险情;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1)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当汉江(汉中站)洪峰流量达到8660m3/s时(二十年一遇洪水);
(3)当濂水河(新集桥)洪峰流量达到1189m3/s时(二十年一遇洪水);
(4)当冷水河(卢家沟桥)洪峰流量达到1670m3/s时(二十年一遇洪水);
(5)防洪堤全线吃紧,险工险段险情加剧随时出现决口或漫溢,支流倒灌;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1)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当汉江(汉中站)洪峰流量达到10800m3/s时(五十年一遇洪水);
(3)当濂水河(新集桥)洪峰流量达到1462m3/s时(五十年一遇洪水);
(4)当冷水河(卢家沟桥)洪峰流量达到2050m3/s以上时(五十年一遇洪水);
(5)部分堤防可能决口,受灾人口可能较多;
4.2 洪水预警应急响应
4.2.1 出现Ⅳ级预警以后的应对措施
①区防指、镇(办)防汛指挥机构当日值班领导或领导成员进入指挥岗位;
②圣水镇指挥五爱滩、青史滩区生产人员及时撤离,梁山镇、胡家营镇、圣水镇沿江滩区群众保持警戒并进行撤离准备;
③沿江各渡口停止摆渡;
④抢险队伍集结待命。
4.2.2 出现Ⅲ级预警以后的应对措施
①区防指、镇(办)防汛指挥机构当日值班领导或领导成员进入指挥岗位,沿江镇包河段领导分别深入一线指挥;
②抢险队伍集结待命;
③关闭中林滩、石拱、中所、银沟桥等排洪闸,封堵穿堤涵洞;
④梁山镇、胡家营镇、圣水镇沿江滩区群众撤离危险区;
⑤濂水河、冷水河等沿河低洼区群众保持警戒进行撤离准备;
⑥丘陵山区道路实行警戒通行;
4.2.3 出现Ⅱ级预警以后的应对措施
①区防指领导成员进入指挥岗位,集体办公。
②各镇(办)领导及包联镇(办)的区级、部门领导深入一线协助抗洪抢险、加固堤防;
③抢险队伍进入岗位,加固险工段,防守监测,应付不测;
④根据需要调度防汛抢险车辆、物资、救生器材运往灾险区。
⑤沿汉江各镇的处理措施。
跨汉江的各大桥实行警戒,必要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梁山镇梁西村、梁山村、梁山中学、南寨村、王巷村、梁山社区、石拱村、南堂村等沿江低洼区群众撤离至较高位置;
大河坎镇中所村、渔营社区撤离到周家山方向;
胡家营镇胡家营村、新岳村、石谷寺村至圣水镇升仙村公路以北群众撤离至公路以南;
圣水镇升仙村、南华村、马家嘴村、圣水社区、后营村、山口村、五爱村至上元观公路以北群众撤离至公路以南。
⑥沿濂水河、冷水河各镇(办)的处理措施
跨河的各大桥由各镇(办)实行警戒,必要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丘陵山区道路实行警戒通行;
上游地区的红庙镇集镇、喜神坝集镇、小南海镇集镇、牟家坝镇集镇、黄官镇集镇、法镇集镇、白岩河沿岸低洼区群众进行撤离至安全地带;
中下游地区汉山街道办刘家营村,协税镇南路村、枣林村、王庄二村低洼区群众分别向王家山、协税街方向撤离。大河坎镇店子街社区、渔营社区、李家营村低洼区群众分别向南郑大道、汉碑公路以西方向撤离。胡家营镇胡家营村、塘坎村低洼区群众向胡家营至界牌公路以东方向撤离。
其他沿河低洼区群众根据情况随时撤离至安全位置;
4.2.4 出现Ⅰ级预警以后的应对措施
①汉江沿岸低洼地区人员全面撤离。
大河坎镇中所村、大河坎村、渔营社区、大河坎城区工商企业、社区群众撤离到周家山方向;
圣水镇山口村、瓮池村汉中至上元观公路以北群众及青史村撤离至公路以南安全地带。
②濂水河左右岸低洼地区人员全面撤离。
濂水河左岸新集镇西关村、高台镇团结村、阳春镇安坎村、阳光村,梁山镇荣国村、中咀村低洼区群众撤离到阳三公路以西;濂水河右岸新集镇焦山村、许营村低洼区群众撤离到新集镇三桥至协税镇南路村公路以南;汉山街道办国庆村、红桥村、五丰村、高庄村低洼区群众撤离到周家坪、草堰方向;大河坎镇中所村、南区办事处回龙村撤离到二南路以南。
③全区动员抗洪救灾,组织动员一切交通工具,救生器材统一调度使用;做好对口迁安和防疫救护、治安保护等工作。
4.3 水库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目前全区已建有各类水库58座,其中中型水库1座,小(一)型水库10座,小(二)型水库47座,防御洪水对策分四种情况:
4.3.1 当预报发生接近或达到当年水库汛限水位时,水库防汛进入警戒状态,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防御洪水对策:(1)水库所在地水库包抓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前往水库现场组织指挥。(2)水库管理人员和巡堤查险人员到达预定部位进行观测检查。(3)按度汛预案适时调度泄洪,安排好泄洪时下游河道人员撤离防灾措施。(4)视水库水位上涨和险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抢险队伍和物料投入抢险。
4.3.2当预报发生接近或达到设计标准的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紧急状态,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防御洪水对策:(1)由区防指组织召开会商会议,研究部署水库防汛抢险工作,防汛责任人前往水库现场组织指挥。(2)水库管理人员和巡堤查险人员加强观测检查,对发现的险情进行实时观察监护。(3)开启所有泄水设施,最大流量泄洪,并向水库下游发出泄洪预警通报。(4)通知洪水危险区的人员提前做好撤离避洪准备。(5)民兵预备役和群众性抢险队伍待命,抢险物料集结到位,做好随时投入抢险的准备。
4.3.3 当预报发生接近或达到校核标准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十分紧急状态,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防御洪水对策:(1)区防指领导现场组织召开防汛紧急会商会议,紧急安排水库抢险和撤离工作。(2)水库管理人员和巡堤查险人员加强观测检查,对发现的险情进行实时观察监护。(3)开启所有泄水设施,最大流量泄洪,并向水库下游发出泄洪预警通报。(4)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全力以赴实施抗洪抢险,确保大坝安全。(5)根据水库水情、险情变化,对可能发生溃坝洪水造成的下游淹没区实行交通和治安管制,组织危险区的老弱病残幼人员提前撤离。
4.3.4 当预报发生超校核标准的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非常紧急状态,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防御洪水对策:(1)区防指领导进入一线指挥水库防汛抢险工作,紧急会商水情、险情发展态势,迅速组成水库大坝抢险和下游人员撤离,区防指负责指挥实施水库抢险和下游人员撤离工作。(2)采用一切有效手段,调集一切社会力量,千方百计实施抢险保坝措施,尽最大努力确保大坝安全,尽最大可能减轻对下游的洪灾风险。(3)根据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及时迅速将水库下游溃坝洪水可能淹没区域的人员全部撤离。(4)紧急启动救灾安置、卫生防疫、社会救援等应急机制。
4.4 其它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1 内涝灾害
(1)当出现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应以江河防洪为主。
4.4.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区防指负责,水利、国土、气象、民政、住建、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20毫米/小时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区防指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并决策是否进行群众转移。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镇(办)和村(社区)组织人员安全撤离。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等原则,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3)发生山洪灾害时,区防指应组织水利、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4.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区防指应立即责成水利及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在险情继续增加并有溃口迹象时,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区防指应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挥,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5 应急预案启动
4.5.1 预警启动程序。①IV、Ⅲ级预警,由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方面领导及防汛专家组会商,提出启动方案,区防指领导签发并启动;②Ⅱ、Ⅰ级预警,区防汛办会商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呈区防指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确定。
4.5.2预案启动程序。根据洪水灾害预警或河道、水库险情发生情况,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当濂水河、冷水河流域发生全流域洪水或其它灾害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当汉江流域发生Ⅳ级以上预警洪水灾害时,区防指立即响应上级防指预警级别,做好相应工作。
4.5.3 当接收到省、市向我区发布IV级以上启动命令后,区防指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4.6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6.1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6.2 区防指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镇(办)人民政府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区防指直接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6.3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镇(办)人民政府和镇(办)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6.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镇(办)防汛指挥机构向镇(办)人民政府和区防指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6.5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6.6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应快速、准确、详实。
4.7.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一般可通过电话、值班QQ等方式报送;遇紧急情况通过电台、卫星电话及时报送传达。
4.7.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区防指审批后,可向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区级或市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区防指,同时报区政府。
4.7.6 当洪水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区的,区防指应当及时向毗邻区通报;当洪水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区外的,区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区防汛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区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要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洪水灾害后,区防指视灾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情灾害后,区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区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区防指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9.4 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各镇(办)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洪水灾害后,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洪水灾害后,区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区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区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区政府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区防汛办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镇(办)信息由镇(办)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 新闻报道坚持以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
4.12.5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一线采访。
4.12.6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区委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区防指发布的汛情、灾情信息;镇(办)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区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与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镇(办)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洪水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商)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区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区防指应协调当地通信运营机构,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运营机构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值班QQ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水文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区防指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区防指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防汛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区防指向市防指申请,由市防指向市军分区提出具体要求,由市军分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 供电保障
区电力局及其下属各供电所,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红寺湖风景管理处、南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防汛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和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和驻区军警,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紧急防汛期,负责抢险道路的交通管制。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
a、区级储备。区防指按计划储备移动照明系统、彩条布、救生衣等抗洪抢险设备和物资。区交通局、区供销社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麻袋、编织袋、木材、汽车等防汛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区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b、镇(办)储备。镇(办)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物资储备点,根据防汛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c、群众自筹。防汛任务繁重的沿江各镇(办),普遍实行群众自筹防汛物资的制度,按具体任务要求,分配各家各户储备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抗洪急需时集中调配,统一使用。
(2)物资调拨
a、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镇(办)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镇(办)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
b、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区防指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区防指向省市防总请求物资支援。
c、当储备的防汛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水灾害时的应急抢险和灾后应急工程修复补助。
(2)区级设立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汉江南郑段及其主要支流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设立区级防汛经费,专用于防汛日常工作。
(3)防汛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中央安排的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省财政安排的省级防汛经费和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区级防汛经费;区财政安排的防汛经费;镇(办)和群众自筹的防汛经费。
(4)防汛资金主要用于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洪水灾害地区的抗洪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5)区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6)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
(3)区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防汛通信预警系统。
(1)完善以区防汛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区、镇(办)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做好现有雨量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雨水情信息在5分钟内传递至区防指和市防指。
(3)以气象局雨水情中心建设为主体,完善雨水情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撑。
(4)建立完善主要江河、各中小型水库防洪联合调度系统,实现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决策提供支持。
(5)通过市、区防汛远程视频会商系统、无线移动视频会商系统,保证抢险现场和其它特定场合的防汛会商和指挥调度。
(6)区防指专家库成员由气象、水文、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7)完善防汛物资及抢险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8)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5.3.2 开展防洪新技术研究
(1)主要江河水库联合调度模型的建立。
(2)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3)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3.3 完善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汉江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汉江、濂水河、冷水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时,区防指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3)防汛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区防指负责重点防洪工程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以及镇防汛负责人、其他防洪工程等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习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区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6 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区卫计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物料补充
洪水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设施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6.5.1 调查和总结
洪水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员会。
6.5.2 防汛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防汛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mm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强度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50
|
R≥250
|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负责管理,每三至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指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印发。
各镇(办)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由镇(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区防指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指汇总,通过有关部门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防汛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