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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Z/2018-10791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标  题: 关于印发汉中市南郑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0


各镇人民政府、汉山街道办事处、南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南郑区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2018417

 

汉中市南郑区抗旱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预案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预防预警

3.1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3.2 应急响应

3.3预防预警信息

4 信息报送

5 指挥调度

6 社会力量参与

7 信息发布

8 应急解除

9 保障措施

9.1应急队伍

9.2技术保障

9.3宣传与培训 

10  后期处置

10.1灾民救助

10.2 工程修复

11  附则

11.1 名词解释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汉中市南郑区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抵御干旱灾害,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促进南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部门协作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2)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重点协调粮食生产和民生工业用水,兼顾一般生产、生态和其他用水。

4)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实行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5)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陕西省抗旱应急预案》《汉中市抗旱应急预案》《汉中市南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

1.4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汉中市南郑区行政辖区内所发生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镇(办)和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2.1 指挥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简称区防指”) 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人武部部长、区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区委办、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发改局、经贸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文广局、卫计局、安监局、气象局、电力局、电信局、供销社等单位为区防指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区防指成员。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领导全区抗旱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抗旱的政策、制度和法规,批准跨区域抗旱应急方案,做好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抗旱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南郑部队以及其它部队参加重大抗旱救灾。

发改局:负责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审批,指导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

区公安局:协助负责抗旱期间用水治安管理工作。打击、制止破坏抗旱工程和控、量水设施以及盗水、霸水违法行为,维护用水秩序。

区民政局:负责灾民的救济和灾情调查、统计汇报,必要时发动社会募捐、救济赈灾等。

区财政局:负责下拨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组织编制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抗旱预案编制,做好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收集城市干旱对人民生活和工厂、企业及国民经济的影响。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本系统运力资源,及时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

区农业局:及时收集上报农业干旱灾情信息,负责旱灾对农业生产影响和损失情况的收集与评估,制定、落实耕作抗旱措施及所需的化肥、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指导各镇(办)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抢墒播种、补种、改种,组织推广有关农业抗旱新技术,组织实施农业救灾措施。

区水利局:负责抗旱归口管理和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区文广局:负责抗旱救灾的宣传,提高社会节水、惜水意识,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动态信息。

区卫计局:负责抗旱救灾中的医疗救护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对影响旱情的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和预报,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研究旱情所需的有关资料,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区电力局:负责保障旱情紧急时抗旱供水和恢复农业生产的电力供应。

区供销社:负责抗旱物资的供应和必要的储备。

区安监局、区国土局、区教体局、区电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行业自身抗旱工作,承担区政府、区防指布置的临时紧急抗旱任务。

2.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性科级事业单位,设在区水利局。

1)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

2)贯彻中省市抗旱工作方针政策和指示指令,负责年度抗旱工作和抗旱工程的计划安排、检查、总结。

3)编制、修订全区抗旱预案,协调、督促抗旱预案的执行,指导各镇(办)编制抗旱预案,负责旱情的发布。

4)负责抗旱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及运行,负责旱情监测、发布及抗旱工作的组织发动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旱灾发生发展趋势。

5)负责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

6)负责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与推广,指导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7)统计核实旱灾损失,指导研究区域旱灾发生、演变规律,组织评估抗灾措施效果。

3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预防预警

3.1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按照干旱灾害发生的范围和程度,将防抗旱灾应急响应行动分为级四个等级。

3.2应急响应

3.2.1 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当全区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1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轻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或区域耕地面积515%,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的情况时,为级抗旱应急响应。
   
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水利设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

受旱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
 
1)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
 
3)及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

4)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
 
5)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
 
6)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蓄水。

3.2.2 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当全区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2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中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或区域耕地面积1520%,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时,为级抗旱应急响应。
   
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综合调度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受旱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
 
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及时通报和公布旱情信息;

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
 
5)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6)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
 
7)组织抗旱队伍和社会化抗旱组织开展无水利设施区域流动抗旱服务;
 
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9)相关镇(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2.3 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当全区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4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严重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或区域耕地面积3045%,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城镇缺水率达2030%、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的情况时,为级抗旱应急响应。
   
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政府发出以启动全面防抗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强抗旱工作指导,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到重旱区指导督促抗旱工作,区防指恢复抗旱值班,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全力配合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受旱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1)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加强抗旱值班;
 
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加强抗旱工作措施;
 
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5)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各级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投入灌溉供水;
 
6)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
 
7)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
 
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9)组织社会车辆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
 
10)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11)相关镇(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3.2.4  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当全区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6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特大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或区域耕地面积45%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为级抗旱应急响应。
    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委、区政府联合发出以启动防救结合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作出部署,加强工作指导,派出区委、区政府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指加强抗旱值班和水源、物资调度,区财政局紧急提供抗旱救灾资金,区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口支援抗旱工作力度。

3.3 预防预警信息

3.3.1气象水利农业信息

气象、水利、农业、城建等部门要做好降水、河道径流、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防指。当预测干旱灾害将加重时,区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事发地做好相关准备。

3.3.2 旱情信息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3.3 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旱灾信息监测,及时掌握并逐级报告雨情水情变化、当地蓄水、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供水情况等信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防汛抗旱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抗旱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区防指报告旱灾信息,时限:轻度干旱10日报告一次,中度干旱5日报告一次,严重干旱3日报告一次,特大干旱每日报告一次。

3.3.4 区防指办公室对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出现3个镇(办)范围以上轻度、中度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指书面向区政府报告。达到严重、特大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指书面向市防指、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区政府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4信息报送

4.1 各镇(办)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4.2 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及时、准确、客观,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再及时了解补报。

4.3 凡经本镇(办)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当地镇(办)人民政府应认真调查复核;对反映不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要及时完善纠正并复核补报。

4.4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指办公室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旱情信息及工作动态。

5 指挥调度

出现干旱灾害后,各镇(办)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开展工作,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6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辖区防汛抗旱机构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备、人员投入抗旱救灾。

7信息发布

7.1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2  旱情动态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发布,涉及民政方面有关灾情,由区防指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7.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8 应急解除

8.1  旱情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可根据旱情变化,适时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8.2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8.3  应急响应解除后,各镇(办)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旱灾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9  保障措施

9.1应急队伍

旱情严重人畜饮水发生困难时,区抗旱服务队为人饮困难的群众送水,区消防队和环卫站动用水车送水,确保生活用水。区民政局按其程序进行生活困难群众的生活救济。区卫计局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检查消毒。同时,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统一调配抗旱人员和设备,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任务。

9.2 技术保障

在现有人工监测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旱情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旱情监测科技含量。区防指办公室组织水利、气象、农业等部门的专家,通过查阅、分析土壤墒情、降雨、河道径流、塘库蓄水、地下水位变化、赴旱区实地察看等方式,对旱情及发展趋势进行总体评价,做好旱灾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服务。

9.3宣传与培训

各镇(办)要组织对抗旱节水进行不定期宣传,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努力提高节水、惜水意识。区防指办公室要组织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与推广,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10后期处置

10.1 灾民救助

发生严重和特大等级旱灾的镇(办)人民政府,在做好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站所、各单位对口帮扶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救灾帮扶措施。同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灾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救灾。对灾区重大疫情、灾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传播蔓延。

10.2 工程修复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11  附则

11.1 名词解释

11.1.1  干旱灾害: 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利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11.1.2  防抗干旱灾害:指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预防和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的活动。

11.1.3  墒情:指农作物根系层中含水率多寡情况。

11.1.4  连续无雨日数:指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无效降雨为小于5mm/d)的天数。

11.1.5  旱警流量旱警流量(水位)是表征江河湖库流量(水位)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城乡供水、农业灌溉和水生态环境用水将受到影响或中断,必需采取应急调水等抗旱措施的临界流量(水位)。

11.1.6  受旱面积比例: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11.1.7  成灾面积比例:作物受旱减产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11.1.8  减产成数: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11.1.9  农田水分盈缺值:作物生长期内或生长期内的一定阶段降水量与作物需水量的差值。

11.1.10 土壤相对湿度:土壤含水量与田间持水量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11.1.11 人畜饮水困难率:人畜饮水困难数与受旱区人畜数之比。

11.1.12 城市干旱:指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

11.1.13 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用百分数表示。

11.1.14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指某一时段地下水埋深与同期时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11.1.15 抗旱预案:指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决策指挥的依据。

11.1.16 抗旱服务队:指水利部门组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其业务受同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1.2.1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5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11.2.2 各镇(办)可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的防抗干旱灾害实施预案。

11.2.3 抗旱预案应包括预案执行机构及有关部门职责、干旱灾害预警、干旱等级划分和按不同等级采取的应急措施、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11.2.4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17印发